棕榈油期货12月22日将引入境外交易者

来源:海通期货 2020-11-23 10: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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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棕榈油期货12月22日将引入境外交易者)

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正式对外公布,证监会确定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的棕榈油期货为境内特定品种。大商所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棕榈油期货交易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

由此,棕榈油期货成为国内期货市场第七个、也是已上市农产品期货中的首个境内特定品种。

10月22日,大商所曾发布《关于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启动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的相关工作安排。

据了解,棕榈油是全球产量最大、国际贸易量最大的植物油品种,主要产区是东南亚和非洲。2019年全球棕榈油产量超过7000万吨,约占全球植物油产量的三分之一,2019年棕榈油消费量约为7100万吨。我国棕榈油全部依赖进口,目前是世界第二大棕榈油进口国和第三大消费国,2019年我国棕榈油消费量超过640万吨,其中60%来自印尼,30%来自马来西亚。

产业需求强烈,棕榈油期货具备国际化条件

据了解,棕榈油期货于2007年在大商所上市,是我国首个全进口商品期货品种。上市十余年来,市场运行稳健,大商所由此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棕榈油期货市场。

大商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9年,棕榈油期货年成交量连续多年位居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前列。2019年成交量1.35亿手,折合13.5亿吨,日均持仓量42万手,折合420万吨,成交量位居全国农产品期货第三位,按可比口径计算,是马来西亚衍生品交易所(以下简称BMD)成交量的5.77倍。

今年上半年,大商所棕榈油期货成交量在全球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中排名第二位,影响力日益提升。

从市场运行和发展情况看,棕榈油期现货市场与国际市场联动性较好,产业对国际化需求强烈,已经具备国际化条件。

据了解,目前利用棕榈油期货套保的棕榈油企业进口量占我国进口量的85%以上。

我国大型油脂企业以及在华跨国粮油企业均较为充分地利用棕榈油期货品种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棕榈油期货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棕榈油期现货价格相关系数达0.99,国内70%的棕榈油现货贸易采用大商所棕榈油期货价格进行基差定价,棕榈油期货已经成为国内现货贸易的定价基准,并深刻影响国际市场定价。

从服务产业角度看,棕榈油作为我国全进口商品,期货市场国际化后,将打通其生产、加工、消费环节,境外单位客户可同时参与BMD和大商所市场,能更好满足境内外棕榈油生产、加工和贸易企业的避险需求,形成完整的产业风险管理链条,助力“一路一带”产业合作行稳致远。

对期货市场来说,随着越来越多国际棕榈油加工、贸易等境外企业参与进来,能够促进境内外、期现货棕榈油市场深度融合,同时有助于棕榈油期货近月合约活跃和主力合约连续,提高棕榈油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和流动性,优化市场结构,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行和发展质量,能更好地为全球棕榈油产业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服务。

据大商所农业品部负责人介绍,大商所自2016年起正式启动棕榈油期货国际化工作,经过对境内外市场的充分调研,根据市场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完善,形成了市场广泛认可的国际化方案。

同时,棕榈油期货国际化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方面均采用铁矿石等境内特定品种的现行方式,原有合约和基础制度不变,核心技术系统不变,核心清算和风控模式不变。

目前,大商所正积极准备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的落地工作,确保平稳承接境外交易者并保障市场的稳健运行。

市场人士普遍表示,棕榈油期货获批为对外开放的境内特定品种,是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服务全球产业企业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不断巩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成果,切实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全球定价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全球产业链的能力和水平。

引入境外交易者之后,部分交割、交易规则面临改变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大商所10月22日发布《关于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之后,部分交割、交易规则面临改变。

交割制度方面,《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拟增加的规定包括:一是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二是不具有交割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将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对方的规定。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交易制度方面,《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拟增加对客户交割资格的验证。具体要求是:申请期转现的客户,交易双方除了按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此外对于参与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其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拟增加对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棕榈油业务细则的要求,增加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应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的市场参与者。

参与棕榈油期货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还需了解大商所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定。

11月13日,为有效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大商所曾向会员单位发布通知,就收取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申报费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0年11月18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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