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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自2009合约起 焦煤、焦炭期货实施滚动交割制度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李岚君 2019-08-29 09: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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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自2009合约起,焦煤、焦炭期货开始施行滚动交割制度。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指出,通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实施滚动交割是目前缓解焦煤、焦炭期货交割压力行之有效的举措。

(原标题:大商所:自2009合约起 焦煤、焦炭期货实施滚动交割制度)

8月28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自2009合约起,焦煤、焦炭期货开始施行滚动交割制度。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焦煤、焦炭期货实施滚动交割制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研究和多轮论证,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港口胀库导致的交割压力,进一步减少潜在交割风险,满足实体企业参与期货交割需求。

缓解交割压力

据悉,近年来,受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环境治理工作等政策因素影响,焦煤、焦炭期货交割压力日渐增大。受“公转铁”政策影响,焦炭现货贸易集散地从天津港转移至尚未实施限运的青岛董家口港和日照港,再加上出口量骤减,两港现货库容占用率居高不下,日常库容占用率在90%左右,焦煤唐山地区内陆仓库仓储能力也十分有限,交割库容日趋紧张。

同时,煤炭行业的环保检查日趋严格,港口筛分、作业不定时受限,为交割业务带来不确定性,导致卖方客户注册仓单的难度有所增加。此外,在煤矿安全检查、焦化厂环保限产常态化的背景下,现货市场供需呈现紧平衡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可供交割量。

在如此环境下,滚动交割也就自然而然成为新的交割方式。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通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实施滚动交割是目前缓解焦煤、焦炭期货交割压力行之有效的举措。焦煤、焦炭滚动交割制度在交割申请与配对、交割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和做法与大商所现有的滚动交割制度做法一致,即“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焦煤、焦炭的最小交割单位与交易单位不一致,因此要求卖方客户提出滚动交割申请的仓单数量需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交易所在组织配对过程中,根据配对原则匹配的也需为买方持有最小交割单位整数倍部分的买持仓。

该负责人提到:“实施滚动交割将增加单一合约的交割次数,延长交割时间窗口,拉长作业时间,降低临时政策变动影响,一定程度上缓解因集中作业产生的交割压力,降低整体交割成本。交割卖方进入交割月后即可申请交割,提前拿到货款;交割买方在接仓单后及时注销出库,将促进仓单流转、扩充货源。对卖方,在进入交割月后每日均可申请滚动交割,可持续备货;对买方,提前接到仓单后可以再次参与卖交割,增加仓单的流转。”

价格发现功能增强

同时,滚动交割有利于交割月期货价格对现货的回归。

“滚动交割制度使得买卖双方的交割行为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即开始,卖方在第一日提出滚动交割申请,该部分持仓的交割结算价即为当日(配对日)的交易结算价,从交割月第一日起,期货价格收敛于现货,价格发现功能增强。滚动交割制度已经在玉米、豆粕等大商所农产品品种实现了平稳运行,促进了期现价格在进入交割月后的有效收敛。”该负责人称。

此外,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中对于滚动交割的规定,卖方一旦提出滚动交割申请,若无法匹配买方意向,最终会按照“建仓时间最早持仓优先”的原则,由交易所组织对手方进行配对。

从规则上看,买方客户应注意,从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其持有的买持仓就存在配对交割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交割意向的买持仓,需要审慎对待是否持有进入交割月;对于有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也要注意配对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含配对日)按时补足货款。

市场人士欢迎

记者了解到,市场各方对焦煤、焦炭期货滚动交割制度调整给予高度关注。“在国内期货市场,滚动交割制度在很多品种运行多年,是一种成熟的交割方式。实践证明,采取滚动交割有利于期货价格回归、现货交割的发展。”东岭集团内贸总公司焦化公司高级顾问陈浩对记者表示,实施滚动交割后,进入交割月的买方即使接到现货也还能挂单卖出,给予买方更灵活的选择。

华西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周聪表示,期货市场在集中交割前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带来潜在的交易风险。滚动交割更灵活方便,在进入交割月后到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均可交割,不必等到最后交割日,相当于延长交割时间,让卖方有更多时间准备货源,对于提高市场效率、防止发生结算风险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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