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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有风险 居间责任要认清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08-05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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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投资者张女士在股票群里加了某投资顾问李某的微信,之后李某将张女士拉进了名为“内部家人”的微信群。在李某的推荐下,张女士在网上开立了A期货公司的账户,并拿出5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

(原标题:期货交易有风险 居间责任要认清)

一、案件概要

2018年10月19日,投资者张女士在股票群里加了某投资顾问李某的微信,之后李某将张女士拉进了名为“内部家人”的微信群。李某不时在群里发布一些期货信息,宣传做期货比股票更容易、收益更高。同时,他还指导其他人进行具体交易。在李某的推荐下,张女士在网上开立了A期货公司的账户,并拿出50万元进行期货交易。

10月23日,在李某的指导下,张女士盈利1万多元。出于对李某的信任,张女士在未来几天仍旧按照李某指示进行操作,最终亏损8万多元。张女士质问李某无果后被踢出“内部家人”群,李某也无法再次联系。张女士找到A期货公司当地营业部,希望期货公司给她一个说法。经过了解,张女士发现李某并不是期货公司而是C居间公司的员工,交割单显示张女士亏损的8万多元中,手续费就有6万多元。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A期货公司和C居间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在A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在整个开户、操作过程中,A公司未有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风险提示,虽然引导她开户、指导她操作的不是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期货公司应当负责。A期货公司则认为:在投资者网络开户过程中,系统通过弹窗提示、要求点击阅读的形式已经向投资者多次提示风险,并揭示了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C居间公司则认为,每一笔交易都由投资者自己操作,投资顾问只是向投资者提出交易建议,不应该为投资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三、调解过程

投服中心调解员首先向张女士介绍投服中心和自己的基本情况,取得张女士的信任,然后向期货公司调取了张女士此前的交易单据,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居间公司了解了相关情况。调解员根据三方确认的基本事实,对该案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告知三方当事人:张女士与A期货公司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是A期货公司的客户;A期货公司与C居间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居间合同,张女士与C居间公司存在居间关系;此次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应当共同努力化解纠纷。三方当事人表示赞同,愿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其次,张女士是通过互联网开立账户,根据期货公司在其官网公布的开户操作指南、张女士开户录像和信息通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在开户过程中,期货公司向张女士介绍了居间人情况、并进行了交易风险、软件使用风险等风险提示,但张女士当时更关心收益问题,在开户时没有认真对待,开户后的短信提示也并未留意。期货公司在风险提示方面履行了告知义务。

再次,调解员认为,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管理办法》,李某作为C居间公司员工组建“内部家人”微信群并在群里进行期货下单指导存在明显瑕疵,C居间公司应该为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A期货公司承诺加强对居间人的业务监督。C居间公司表示愿意进行业务整改并对张女士进行补偿。张女士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之后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投资与自己匹配的金融产品。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一是从事期货交易要选择合法经营、有业务资质的正规期货公司。相对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杠杆更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合法经营、有业务资质的正规期货公司在风险提示、业务操作等方面更为规范,投资者在进入期货市场时,需要认真选择、慎重决策。

二是要了解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期货居间人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主要起媒介作用。《合同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有偿的,投资者遇到向自己推荐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时,要明确对方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三是投资者对于各类投资微信群要保持警惕,进群前要弄清楚建群的人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微信群宣传信息是否合法合规,认真谨慎对待群里发布的荐股、建议下单等各类信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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