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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适当性管理制度 提升交易便利性 大商所发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来源:中证网 2019-05-31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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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合并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调整和优化基础知识、交易经历等适当性管理内容,增加适当性评估互认并扩大豁免客户范围等。原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统一、优化期权和特定品种适当性制度

据通知,此次规则修改主要包含四个方面。首先,大商所合并了原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形成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合并后,期权和特定品种的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等适当性准入标准以及执行要求等完全一致,且境内各家期货交易所的适当性管理内容也将实现统一。

其次,新制度调整优化了适当性准入要求有关内容。例如,将特定品种和期权知识测试合一,并优化题目设置;增加交易经历认可范围,认可境内仿真交易经历及境内外交易场所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经历,并取消了期权仿真行权经历的要求等。同时,在可用资金余额、合规诚信、内部制度等方面也相应优化了执行和操作要求。

第三,增加了关于适当性评估互认的条款。新制度规定,对于已通过大商所适当性评估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自动获得大商所其他已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不需要重复适当性评估;已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不再进行适当性中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第四,扩大了适当性评估豁免的客户范围。除目前已经纳入豁免范围的做市商和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者外,增加了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和具有较长期交易经验的客户,上述客户均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

此外,大商所还同步发布了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进一步明确了适当性制度相关细节及具体操作要求,修订原期权业务指南,废止原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

提升市场参与期权和特定品种便利性

据了解,大商所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上市豆粕期权,2018年5月4日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根据相关业务需要,为保障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大商所曾先后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分别于2017年3月7日和2018年3月27日发布实施。此次大商所将特定品种和期权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合并,是综合期权上市、铁矿石引入境外交易者后的市场表现,以及市场反馈情况做出的制度优化。

此次规则调整后,交易者参与同一交易所或不同交易所的特定品种和期权交易,通常只需进行一次适当性评估,将大幅减少开户机构和交易者的重复性操作,提高开户效率。同时,对各项准入要求的优化、适当性评估豁免范围的扩大以及增设适当性评估互认条款等,将进一步简化客户申请流程,为境内外交易者参与期权和特定品种交易提供更便捷的通道。

市场人士普遍表示,期权上市后不仅为产业链上各类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的风险管理工具,也为专业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策略选择,市场认知度和参与度正在逐步扩大。而随着我国铁矿石期货在境外市场的逐步推广,越来越多的境外客户对参与我国期货市场表达了浓厚兴趣。此次规则优化将进一步便利境内外客户参与境内期货、期权市场,提升各方交易境内期权和特定品种的积极性,对于丰富期货市场参与度、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境内衍生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商所已成功上市豆粕、玉米两个期权品种,期权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客户结构均衡合理,投资者参与积极理性;期权定价合理有效,与标的期货市场量价联动较好,有效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市场功能。铁矿石期货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后整体保持稳健运行,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充足,截至5月30日,共有来自香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14个国家地区的133家单位和个人客户开户,境外客户成交持仓量稳步增长,交易所各项国际化制度得到了市场充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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