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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货交易场所管理细则落地:关停“微盘” 不得与客户进行对赌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王宁 2019-02-21 08: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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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上海市率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文件不仅意味着全国省市级对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明确态度,更是对该市场的发展进行了指引。

(原标题:上海现货交易场所管理细则落地:关停“微盘” 不得与客户进行对赌)

2月19日,上海市率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文件不仅意味着全国省市级对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明确态度,更是对该市场的发展进行了指引。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办法的出台将对现货交易场所的合规发展提出更为细则的要求,例如在交易场所审批、董监高任命、开展正常经营及资金的合规监管等,都有了明确的指示。可以预期,未来的全国各地交易场所的发展都将有了借鉴或参照。

不做“一刀切”

为各类交易场所留出发展空间

2011年11月份,国务院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建立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证监会,统筹协调全国清理整顿工作。

随后,现货交易市场进入了缓慢发展阶段,但在2017年1月份,各地交易场所违规行为又死灰复燃,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部署开展“回头看”行动,再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或完善监管办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交易场所监管制度。

上海市政府表示,《通知》的起草原则在于三方面:一是突出共性与兼顾个性的原则。鉴于不同类型交易场所运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相关部委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就共性和核心问题提出基本要求,不做“一刀切”。既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留出空间,又便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特征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职责明晰与协同监管的原则。依托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日常管理,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监管,区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交易场所的清理和属地维 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

三是源头防控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注册资本、交易品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提出要求,把好进口关。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展业规范、交易秩序、停业退出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通知》分五章,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例如规定本市设立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主要规定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退出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同类只设一家;变更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则、主要股东等,须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等。

设立董监高任职门槛

交易资金实施第三方结算制度

据悉,《通知》主要内容在于经营规范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各类交易场所重要管理制度,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金管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提出相应要求;三是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以及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担任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级别人员),必须近5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严重失信信息,未涉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应当立足现货,必须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诱导个人投资者参与投机交易,参与特许经营类产品交易的应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交易品种应当为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大批量交易的实物商品,不得擅自上线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上线品种的交易价格应当基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达成,反映现货市场价格,不得依据任何其他市场行情或价格指数组织交易,不得虚构或操纵价格行情,交易应当基本能够完成交割并用于生产经营。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与此同时,交易场所应当实行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隔离管理,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交易场所应当在本市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用于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账户。交易场所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由交易资金的开户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交易资金的结算,按客户实行分账管理,确保资金结算与客户交易指令要求相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不得违法要求,例如未经客户委托、违背客户意愿、假借客户名义开展交易活动;与客户进行对赌;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利用交易软件进行后台操纵;交易场所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融资担保,不得从代理机构处谋取非法利益。

此外,《通知》还要求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停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网站及“微盘”交易平台。同时,交易场所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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