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从大商所获悉,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交易所服务水平,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大商所针对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修改了相关规则。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如下: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登记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员或者客户在开通质权行使通道的银行发生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在该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进行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交付;银行行使质权时,可以通过标准仓单转让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处置已质押的标准仓单。银行在货款划转、标准仓单交付以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流转中的权利义务,比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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