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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问答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4-26 05: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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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油期货问答)

1.问: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实行什么样的保证金制度?与国际主要原油期货合约所实施的保证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上期能源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同时,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洲际交易所欧洲结算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均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制定的保证金系统,称之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SPAN系统)。SPAN系统中,计算初始保证金的算法考虑了各种不同策略的盈亏情况,如时间价差、裂解价差和套利等,还考虑了不同合约月份的波动幅度。基于这一原因以及结算会员净头寸结算程序的考虑,初始保证金水平被降至最低水平,且结算所不会因此承担不合理的风险,以确保资金得到充分利用。

洲际交易所欧洲结算所目前的保证金标准是2700-3700美元/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目前的保证金是:近月合约初始保证金2700美元/手,最低保证金2300美元/手;远月合约逐额递减。迪拜商品交易所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结算所提供的结算服务,其保证金是:初始保证金4750美元/手,最低保证金3750美元/手。

2.问:同一集团公司多个实体参与交易,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答:交易所为每个实体发放交易编码,每个交易编码下的多空持仓按法规规定的持仓限额管理,多空分开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多个实体除非是实控关系,不做合并管理,是分开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即多个编码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则需要向交易所报备,报备后的实控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将被合并计算和管理。

3.问:原油期货套保业务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答: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最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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