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场外配资潜行江湖 监管利剑斩“藤”摸“瓜”)
“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市场案”以其创纪录的天价罚单震惊市场。结合其他受监管层查处的市场操纵案可知,不少操纵市场的资金背后都有着配资的身影,或通过融资中介高杠杆配资,或结构化资管、信托产品滥用杠杆。
“融资盘抛售或将会引发强制平仓交易,一般都是跌停平仓,这很容易引起更大的恐慌,监管层对于此类账户的清理有利于市场中长期健康发展。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后,通过分级产品的形式进行场外配资或将宣告终结。”券商人士表示。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监管层不断巩固依法从严的监管态势,市场生态也呈现积极变化,市场运行进一步稳健。相信持续强化的稽查执法,将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
操纵案背后的配资魅影
3月14日,证监会组织召开稽查执法专场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查处的三宗案件。其中,“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市场案”涉嫌多账户、运用巨额杠杆资金操纵多只次新股股票,拟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金额高达56.7亿元,创有史以来最高金额罚单记录,震惊市场。
随着案件来龙去脉浮出水面,此前一度销声匿迹的场外配资也再度出现在市场视野之内。证监会调查显示,北八道大量使用配资公司服务,实现高比例杠杆操作。
该案办案人员表示:“北八道在这个案件中大量使用了配资公司,在江浙地区配资中介的服务尤其活跃,资金提供方将股票账户和资金提供给配资中介,再由配资中介把账户和钱交给北八道集团使用。此次北八道案中配资中介涉及股票账户有近百个,每个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规模很大。”
招商证券(港股06099)分析师侯春晓、张夏曾撰文介绍,所谓股票场外配资,是指配资公司按照股民现有的资金量提供相应比例的资金,从而达到放大资金量的目的,这相当于加杠杆,在这个过程中,配资公司会根据其提供的资金量及期限收取利息,其本质属于民间借资。
“场外配资的账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产品户,一种是个人户。所谓产品户,就是伞形信托下设的子账户;个人户则是个人名下的账户,比如配资公司的高管、亲戚和朋友之类。”华东地区某券商营业部总经理殷先生介绍称。
据其介绍,有配资需求的投资者,会打入一定保证金在产品户或者个人户,然后配资公司会按照约定比例配上优先资金,买入股票之后,显示的账户是信托产品名称或者个人户所有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将增加账户穿透难度。
侯春晓、张夏表示,与券商的融资业务比较,开通券商的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大于50万元的个人资产,杠杆为1倍,而民间配资则没有硬性的资金指标要求,杠杆一般可高达2-10倍,风险极大。由于配资机构并非合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合法机构,没有内控、风控和外部监督,因而游离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滥用杠杆 放大风险
“我们一般不建议做太高杠杆,太容易爆仓了。”据上海一家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可以提供2倍到9倍的杠杆,根据公司风控标准,会有一些仓位和预警线、平仓线的要求。比如:3倍杠杆单一股票仓位要求控制在八成以内,同时会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预警线为股价的60%,平仓线为股价的50%;杠杆越高,仓位要求控制在更低水平,7倍及以上单一股票的仓位要求控制在60%,预警线为股价的80%,平仓线为股价的70%。“一旦跌破预警线,投资者需要在约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要是不能补充保证金且股价进一步跌至平仓线,就会遭遇强平。”
据招商证券介绍,2015年的火爆行情中,场外配资正是搅动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在觉察到场外配资的隐患之后,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曾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同年7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对违法配资予以清理整顿,随后场外配资一度销声匿迹。
“融资盘抛售或将会引发强制平仓交易,一般都是跌停平仓,这很容易引起更大的恐慌。监管层对于账户清理有利于中长期市场的健康发展,因场外配资引发的市场急涨急跌不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有券商人士表示。
“除了场外配资之外,还有一些通过结构化资管产品进行配资的方式。比如带夹层的信托、资管产品,通过设置318、3210的结构,把杠杆比例放大到1∶3、1∶4。”东北地区一位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魏先生表示。
监管利剑时刻在悬
2017年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债券、股票等标准化产品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这就意味着通过分级产品的形式进行场外配资或将宣告终结。”侯春晓、张夏表示。
魏先生表示,资金是逐利的,会想方设法规避监管,这无疑将加大监管层打击违法违规案件的难度,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谓任重道远。
2018年3月9日,证监会稽查部门就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重点方向和具体安排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明确提出查办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重点行为有四类,其中第二类便是“严重积聚市场风险,危害市场平稳运行的违法行为。包括通过违规聚集市场资金,滥用杠杆交易,放大市场风险的案件;借助新型金融工具,滥用金融科技之名,或者跨市场实施违法交易的行为。”
“长期来看,对场外配资的限制将推动实现去杠杆的目标,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支撑作用。”侯春晓、张夏表示。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呢?如果买了相关被操纵股票遭遇亏损能否通过法律武器来进行索赔呢?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都是《证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虽然也规定了这两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只是在《证券法》76条、77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来支持,目前投资者基本上还不能通过诉讼途径来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进行索赔。”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表示。
韩友维表示,近年来,监管层加强监管,加大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股民维权以及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对于投资者而言,目前维权在法院层面还是存在一定困难和障碍,如立案难、界定难、审判时间长。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当前该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而给予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以法律支持。各方加快《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立法实践,增加对投资者保护的条款,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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