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玉米期权与豆粕期权适用同一套规则体系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马爽 2019-01-28 1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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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期权于1月28日在大商所正式挂牌上市。近日,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就玉米期权合约设计、功能作用等市场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证券报:大商所为何选择玉米作为继豆粕期权后第二个上市的期权品种。

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是我所开发新品种、新工具的根本落脚点。为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更充分的发挥期货市场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产业改革等方面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三农”,我所在期权品种选择上优先选择了农产品。

玉米是我国最大的粮食品种,所覆盖的产业链条长,更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领域。在“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新机制下,市场基本面发生较大变化,价格波动加大,产业各主体需要更丰富、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手段。因此,我们选择了玉米作为我所第二个农产品期权品种。

中国证券报:玉米期货市场是否具备了开展期权交易的条件?

大商所:“服务实体经济优先、市场需求导向优先、流动性波动率优先、国内外成熟品种优先”是我所期权品种选择的四大原则。玉米期权不仅有着市场客观需求,而且玉米期货的多年发展使其具备了开展期权交易的优势。

一方面,玉米期货交易活跃,在美国期货业协会FIA公布的2017年全球农产品期货期权交易量排名,我所的豆粕期货和玉米期货位列前两位,且玉米期货价格波动幅度适中,适宜开展期权交易。

另一方面,玉米期货有着较为雄厚的客户基础。目前,玉米产业链全部大型贸易企业、50%的全国30强饲料企业集团以及75%的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参与玉米期货。据统计,2016至2018年,年均参与玉米期货交易的单位客户数约6000家,为玉米期权上市后有效发挥功能,提供了重要支持。

中国证券报:玉米期权的合约制度设计有什么特点?与豆粕期权有哪些异同?

大商所:豆粕期权的成功上市和平稳运行,对我所期权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有效的检验,为玉米期权的研发上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玉米期权合约制度充分借鉴豆粕期权经验,并根据玉米现货和期货合约特点设计合约,旨在使其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功能。

由于豆粕期权是国内首个商品期权,为确保“稳起步”,我所对豆粕期权上市之初的限仓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要求。随着豆粕期权的平稳运行和功能逐步发挥,我所持续优化相关制度设计,积极探索产品与交易机制创新。如限仓额度从300手逐步扩大到1万手;适当性要求从只认可豆粕期权真实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到实现境内商品期权实盘和仿真交易、行权经历的“互认”;优化行权相关业务,提高市场操作便利性;在制度上对组合保证金业务做好了准备,只待会员端系统升级后正式实施。

玉米期权与豆粕期权适用于同一套规则体系,充分借鉴了豆粕期权的成功经验,合约设计思路基本一致,限仓标准、最大下单手数也与豆粕期权现行要求相同。但由于标的期货的差异,玉米期权的合约月份和交易时间与豆粕期权不同。同时,结合玉米期货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为保证流动性,保障期权市场功能发挥,在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等方面做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以促进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中国证券报:玉米期权的推出将为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发挥怎样的作用?

大商所:玉米期权上市,一方面,将为“保险+期货”、场外期权的风险对冲提供多样化、低成本、高效率的工具,降低“保险”费用,从而有助于该模式更广范围的推广;另一方面,有助于研发出更加符合我国农情、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产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目前企业主要以基差贸易的形式开展“订单农业”,引入期权,在传统基差贸易基础上,可以为农民提供保底价格和固定基差,将更全面的保障农民受益。

期权具有类“保险”的特点,在国际市场上,期权和农业补贴关系密切。通过场内期权对冲农产品价格风险,是国际成熟市场农业风险管理的常规操作。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构建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政府通过补贴保费的方式,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农业保险产品,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专业金融机构再通过场内期权对冲风险。政府相当于间接地补贴了期权的权利金,该模式可以作为当前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一个选择。

中国证券报:大商所下一步期权市场建设有何计划?

大商所:更多的商品期权品种上市,将进一步完善衍生品市场结构和体系,有利于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加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投资者以资产管理等方式参与市场,进而改善整个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同时,期权通过与标的期货的联动,也将促进期货市场交易活跃、定价更加合理,提高期货市场运行效率。

下一步,大商所将在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加快推进铁矿石、棕榈油、豆油等期权品种的研发上市,加快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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