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建议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和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前,国家曾明确禁止地方政府发债,也不允许地方政府赤字,但地方需要大规模的资金进行城市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有限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所得往往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庞大的开支需求,加之财税、行政管理体制等比较滞后,催生了地方政府举债乱象,各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政府债务,包括借用、贷款、信用托管、融资租赁、集资等,而且这些债务长期脱离于预算监督,游离在账外运行,另外,一些地方未经科学考核评估,就盲目启动投资建设,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热衷拆老城建新城,修建大型机场、高速公路等投入大却短期无法获得回报的建设项目,造成了地方债务多年来的大量积累和偿还困难,从偿债年度来看,地方债的偿债高峰将在近两年到来,很多地方面临着严重的偿债负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不仅债务量大,而且资金运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如果运行机制不透明,一旦突发风险,社会代价较大,也会有损政府公信力,因此把地方债务引导到阳光融资的制度中来显得十分必要,外部监督也一定要跟上,另外,债务要和预算一样成为公开常态,将债务余额和举债偿还计划向民众公开,接受人大和全社会的监督,只有市场手段和法律监督双管齐下,才能合理处置地方债危机,让地方债运行在阳光透明的轨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