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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额、降首付、优化首套认定 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4-08-30 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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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额、降首付、优化首套认定 多地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近日,多地住房公积金政策频出。

8月30日,江苏盐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阶段性提高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降低首付比例、支持购买改善型新房或绿色建筑、支持存量住房“以旧换新”、延长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等。

8月28日,江西赣州连发4条公积金新政,涉及首套资格认定、异地公积金贷款等。

盐城公积金贷款最新调整

8月30日,据“盐城发布”公众号消息,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其中提出,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主城区(亭湖、盐都、盐南、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在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同时,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盐城市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此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另外,实施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此外,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符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参与盐城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

新政还提出,延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有效期。为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将《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赣州连发4条公积金新政

8月28日,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连续发布4条公积金新政,涉及首套资格认定、异地公积金贷款等。

其中,《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提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提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赣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赣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赣州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优化“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当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含)—95%(含)之间时,取消“2011年4月20日(含)之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条件。同时,开展“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若借款申请人选择以直接转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公积金可转贷金额低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超出公积金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差额部分可继续按照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偿还。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比例的通知》提出,对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比例统一调整为3%,贷款发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划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内。同时,及时退付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退付条件的,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退付申请后,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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