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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严打对敲违规转移资金行为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7-06-20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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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两起在实时监控中发现,并最终确认为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郑商所已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原标题:郑商所严打对敲违规转移资金行为)

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两起在实时监控中发现,并最终确认为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郑商所已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对敲转移资金

案例一,某交易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甲和客户乙在某不活跃的期货合约月份上,互为交易对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户乙账户呈现高买低卖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亏损金额与客户甲账户盈利金额完全一致。

经调查了解,客户乙称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货QQ群里认识的一名网友称可代为操盘,保证每个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作为报酬。客户乙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骗,将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透露给该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客户乙联系该网友时对方手机已经关机、并在QQ中与客户乙解除了好友关系。上述交易发生后,客户甲所在的期货公司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与住址都无法与客户甲取得联系。其后,客户甲因其账户受限才主动与开户公司联系。客户甲只承认自身账户的交易由其亲自操作完成。因此,可以推断,可能性之一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为同一人,客户甲一人控制上述两个账户实施了违规交易;可能性之二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合谋进行了上述交易。但是,无论何种情形,均可以推断客户甲参与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

经郑商所认定,客户甲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鉴于客户甲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且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低价平仓、手工出金及销户等方式有意规避自律惩戒,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交易所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做出了责令客户甲返还违规所得。给予其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违规行为得到惩罚

案例二,发生于2015年6月某日,某公司客户丙、某客户丁在某期货合约上相互成交2笔4手,存在密切配合进行交易的情形。客户丙存在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客户丁是客户丙的指令下达人,两当事人均承认涉案交易系客户丁操作。相关证据证明客户丁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利用对敲手段违规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鉴于客户丁已将其账户盈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客户丙。最终,交易所给予客户丁“警告”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相关专家认为,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对敲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进行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却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必须受到惩戒。本文案例一的客户乙轻易透露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给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导致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案例二客户丁违规对敲,受到警告处分,这样的教训值得期货市场广大参与者深刻吸取。

(原标题:郑商所严打对敲违规转移资金行为)

(责任编辑:DF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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