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商所:普通投资者将受到特别保护)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统一了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并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一,《办法》将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且明确了专业投资者的条件,专业投资者之外的都属于普通投资者。
第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三,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营机构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四,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五,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六,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其相关事项。
第七,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办法》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八,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此外,《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制定了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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