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除打广告销售外,私募债的拆分售卖也处于监管的模糊地带。
广告提供的网址指向互联网理财平台“湖州晚报理财帮”,其中页面关于“15湖州民生债”的相关介绍包括:发行规模不超过4亿元,5万元起投,预期年化收益率8.0%-8.3%。
一个争论的焦点是,一方面股交中心坚称“15湖州民生债”等“民生工程债”并非政府性债务,由发债公司承担偿债责任;另一方面,债券的资金用途为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且偿债来源包括地方政府补贴及土地出让金,这些均指向此类债券为公益性项目,应为地方政府性债务。这些不确定性均为此类私募债的风险所在。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频现违约风险的当下,部分地区股交所挂牌的私募债亦出现涉嫌违规的行为。除有可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外,亦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43号文”)之嫌。
5月27日,浙江省《湖州晚报》头版出现一则“湖州城市建设民生债”的广告。该广告销售一款名为“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私募债券”(下称“15湖州民生债”)的债券产品,发行人为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期限为24个月,备案机构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担保方是湖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该债券发行所得“用于湖州市湖东西区(城中村改造)陆家坝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偿债来源“主要来自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等”。
“私募债不能打广告销售,违反了法律规定;从发债主体、资金用途以及偿债方式来看,该公司是一家地方城投平台或类平台,如果该公司发私募债增加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就涉嫌违反43号文。”上海一位熟悉信用债的法律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根据《证券法》规定,只要满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中的任一条件,该证券便属于公募债券。《证券法》同时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
而且,从上述债券的资金用途来看,属于公益性项目。43号文明确规定,公益性项目必须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体,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发改委在审核发行企业债中对于平台债和产业债的分类认定中规定: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照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发现,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已于2011年3月退出该名单,按前述上海法律人士的说法,属于类平台。
对此,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该债券于一家地方报纸的私募债产品宣传,有违国家规定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本中心在获知消息后,已与擅自进行广告宣传的合作机构联系,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但更值得注意的,则是“15湖州民生债”所属的“民生工程类”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官网显示,截至记者发稿时,目前已在该中心备案的私募债达1278单,债券类别分为普通私募债、小贷公司定向债及民生工程类私募债。其中,已发行民生工程类私募债的公司,包括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市交通置业有限公司、海宁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
“这些发债主体和湖州市中兴建设开发公司类似,之前大多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历史。” 一位北京券商固收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发改委根据43号文调整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后,“这些融资平台公司可能在融资受阻的情况下,转战地方股交所发行‘类城投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