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在备战股指期货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无疑是如何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据很多没有券商背景的大期货经纪公司透露,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创新,试图用“居间人”的方式绕过IB规定限制,吸引更多的客户。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而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则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
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成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IB,这种规定完全将非创新类券商排除在外。另外又有规定称:只有创新类券商才能突破目前“期货经纪公司单一股东持股不能超过50%的限制”,允许绝对控股。很多创新类券商都向记者表示,由于有资格绝对控股期货经纪公司,接下来的一步肯定是收购期货公司,然后就成为自己期货经纪公司的IB。
IB只能是创新类券商,但创新类券商又只愿成为自己下属期货公司的IB,如此推断下来,那些无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将很难得到IB商手中的客户。
“这无疑将我们这些无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置于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一位北京地区规模较大期货经纪公司老总感叹道。
面对这样的窘境,一些无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开始了“曲线救国”之路:据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可以拥有“期货居间人”。而根据《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据一些期货经纪公司负责人介绍,按照这一规定,很多非创新类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就可以算作是《办法》中的“组织”,或者这些营业部的负责人或业务经理可以算作是《办法》中的“自然人”,同期货经纪公司合作,成为某种意义上的IB。据悉,目前很多期货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之间,正在通过这种方式商谈未来的合作。
另据介绍,如果期货公司能够用这种“居间人”方式绕道IB的话,那么可能这些期货公司的优势将会大于那些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很多此类期货公司负责人都乐观地告诉记者,很多证券公司并不愿意同这些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合作,因为担心这些公司的券商股东会抢走他们的股票客户。“也就说,这些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最后可能只能同一家券商合作,而我们则可以和更多的证券公司合作。我们将会拥有更多的客户群。”一位负责人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