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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遇恶人 期市损失11万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4-10-19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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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遇恶人 期市损失11万

周晓同志:
2002年,我被D期货经纪公司(简称D公司)一位姓郑的大客户持“客户服务部总监”名片骗取信任,说让我做经纪人教学,并承诺招揽客户,有很多优厚条件。我只有2万多资金,他说可以开户,但后来又告知合同是全市统一文本,先签约后再开户,我照做,将两份签字合同交给他。事后合同下发后,才知其在“资金调拨人”一栏署了他的大名。
9月19日,天胶行情突变,我于11:25填“空”单以“10065元价格要求抛掉40手天胶”时,交易部李小姐正占用仅一根的报单线打家常电话,持续5分钟左右,直至打完才报单,见价不行,我即又改“10060”报单,终因“延误”,单子不能成交,结果亏损8万元。交易部李小姐自知理亏,就于9月24日自行透支10手天胶给我,但在当天下午3时却以低价强行平仓。9月25日一早又无通知强平。10月份数次不按约定并以最低价强平,最终导致我损失11万多元。
而在我新入市时就被误导,被告知每日收到结账单需先签名,才可拿去看,并称这仅是签收行为;交易日当天应该发单,但D公司却总在次日9时开盘前几分钟发单,见每人都同样签字,我不懂,也天天签字。这一误导行为使我在法庭上陷于被动输掉官司,我真不知现在该怎么办?
上海 吴先生
吴先生:
根据来函所述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在双方发生的纠纷中,D公司和客户都存在一定的责任,现根据有关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规则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存在质疑
期货交易是一项风险较大并且专业性较强的投资行为,为了规范期货行业的发展,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从业人员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即准入资格。《关于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五)款特别规定: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在证监会授权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合格,且获得证监会授权统一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而期货公司业务部门正、副经理,作为管理人员则应当同时具备更高的条件。因此,如你所述,期货公司如果仅以资金量大、交易额高的“大客户”便可持“客户服务部总监”的名义招徕客户,显然是与上述规定不符合的,由此而引发纠纷就不足为奇了。把客户混淆为具有经纪执业资格的专业从业人员,充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管理的混乱。
2、合同签署前期货公司应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已经成为广大股票投资者的警示性语句,而期货投资则风险更大,发生严重亏损以至血本无归的机率比股票投资要高得多。因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期货公司在客户入市交易前签署合同时,都应当进行风险投资教育并出示“风险揭示声明书”等文件以尽到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并避免因不适当的广告宣传而对客户产生误导。而来函所述,公司要求合同“先签约后你再开户(发下后你再看合同)”,即先签字后看合同,使客户在合同签署之前难以充分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合同中的权利及义务,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特别是前述“客户服务部总监”擅自在“资金调拨人”一栏签上自己的名字更是不合适的。
3、期货交易设施应当专物专用
期货交易的通讯设施是保证期货交易信息畅通,交易指令准确有效地下达并促成交易成功的基本条件,应当专物专用而不应被其它非交易行为所占用。如果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将仅一根的报单线打非报单电话,持续5分钟左右,并直接导致客户因报单延误而不能成交。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不难理解的原因,客户在此问题上的举证将是比较困难的。
4、结账单上的签字不可小视
结账单一般也称交割单,是期货交易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凭证。结账单记载着客户进行交易的记录,客户在结账单上的签字即意味着对交易行为和事实的确认。根据期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市场行情,对客户的指令予以确认、执行,成交后及时将结果通知客户并提供交易报告书及交易月报,成交情况查询”。来函所述公司“每日收到结账单(即交割单)需先签名,才可去看”显然是不合适的,一方面是不符合先看内容后签字的惯例,另一方面说明公司对客户的诚信存在问题。同时,公司此举动机令人生疑,在某种程度上也剥夺了客户提出异议的权利,似乎已经在为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后的举证埋下了伏笔,使客户从一开始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5、法院判决的评析
从来信所述事件发生过程及证据的举证情形,法院判决客户败诉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并无明显不当。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直接与本案相关的证据应当是两个:一是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在交易时间内打非报单电话并导致客户交易延误;二是交割单签字是否有效。鉴于客户在此纠纷中举证时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法院在对证据的采信时应当更加慎重,必须对证据及与之相关的其它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再作判断,以更好地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对客户来讲,也应充分认识到,客观事实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和证据有时会并不完全一致,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的是后者。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客户在交割单上的签字会成为本案败诉的重要原因。
6、客户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
虽然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但客户最终还是在诉讼中败诉,其教训可谓深刻。作为专业性较强、风险性又高的投资领域,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务必更加谨慎,除在入市前应当更多地学习期货交易的相关专业知识并提高风险意识外,还应当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合同签署的一般程序,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发生纠纷后如何应对。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如果发现期货公司有不规范操作,并可能损害到其合法权益时,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期货公司及时纠正,否则,应及时终止交易行为。如果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便在必须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之时争取获得更客观、更充分、更专业的案件分析意见,从而取得诉讼中的主动,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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