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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勿忘谋定而后动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3-12-23 0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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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勿忘谋定而后动

周晓同志:
去年9月,我从股市亏损后,受期货公司广告宣传吸引转入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当时,我反复对经纪人强调,要稳健操作。后由于天冷,我大概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未到该经纪公司取交易结算单,只是通过电话了解交易情况。当我电话询问时,该经纪人初期说赚了一些,中期说先赚后赔,去年12月初又说亏了8000多元。直到去年年底,我才发现经纪人已经造成我损失近5万元。而结算单中共交易了165次,485手,我没有参与其中任何一笔,也没有在任何一张结算单上签字。如果该经纪人能早日告诉我事实真相,我会让他停止交易或终止合同,以减少亏损。当初经纪人曾经许诺到年底可以赚2?万元,签合同时只是指点我在某处签字。而我与该经纪公司据理力争时,该公司却责怪我不该签合同并把交易密码交给经纪人,而且该经纪公司发现经纪人与客户发生纠纷,就使出绝招----立即辞退经纪人,让人难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据了解,该期货经纪公司几年来更换的经纪人达几千人。
我认为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很不规范,先是以美好的宣传、诱人的许诺骗我开户,操作中又让我掉进了全权委托的陷阱,而且不遵守客户的委托原则擅自交易,甚至蒙蔽客户,期货公司却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新疆 李先生

李先生:
如果你所述的情况是真实的,现依据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1、全权委托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和期货交易惯例,期货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时,应当包括交易的时间、品种、单价、数量、买入或卖出等具体内容。但该期货公司在未经客户同意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在客户的期货专用账户内进行期货买进卖出的交易,并且在事前事后均未及时告知客户,期货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全权委托行为,这不仅有违客户的真实意愿,也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禁止在期货交易中进行全权委托的明文规定。
2、宣传许诺包含不实、夸大之辞
期货公司经纪人在劝导客户签定期货经济合同并入市交易时,曾一再对客户承诺:投资10万元到年底可以挣2?万元没问题。如此之高的投资回报率对一般投资者来说确实存在较大的诱惑力,但经纪人作为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对期货知识及期货交易中蕴涵的高风险理应十分清楚,但却以报喜不报忧的方式回避风险可能,承诺假设的利润率在客观上已经构成对客户的误导和诱导,这与《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关于"禁止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是相抵触的。
3、操作违反期货交易的结算规定
期货公司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内,交易次数达165次,交易数量达485手,使客户投资的10万元亏损近50%,而客户却在如此繁多的交易中事前不知,事后也没有在任何一张交割单或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期货公司如此操作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也违反了客户与期货公司所签定的经纪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4、投资期货应当慎之又慎
期货交易是一项高回报、高风险并存的投资,而以多年的市场实际情况看,高风险甚于高回报。因此,你在对期货专业知识并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又因股市亏损而转入期货市场,虽要求稳健操作但却无法有效控制,导致风险实际发生并产生严重亏损,你应当在要求期货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同时,自己也应吸取深刻的经验教训。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市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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