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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三方协议奥妙何在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3-09-23 0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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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三方协议奥妙何在

周晓同志:
今年8月初,我在马路上看到G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期货公司")和Z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Z咨询公司")的广告,称"每位投资者单独在G期货公司开户,初始资金只要10万,就可以享受Z咨询公司的信息产品服务",并称在其指导下,"客户的月平均回报已达5%,年平均回报可高达60%"。于是,我拿出10.8万元在G期货公司开了户,并开始在Z咨询公司的指导下买卖期货合约。结果一个星期过后,账户市值就亏损了4万元,我在母亲的陪同下,几经周折才要回了2万元。我想知道:我还能否继续要求Z咨询公司赔偿我的2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上海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在投诉信中附带了一些资料,包括Z咨询公司的广告单、交易结算单及两份合同书,一份是你与G期货公司上海营业部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书,另一份则是你与其经纪人俞某及Z咨询公司总经理签订的"合作协议"。这份三方协议内容极其简单,条款不多,包括本着"引入操盘经纪人参与控制账户风险和提供深度服务的思想","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纪人俞某执行下列权利义务:A下单;B签单;C保证资金亏损在30%以内(保证资金在8万元以上)",而Z咨询公司总经理则作为监督人监督协议的履行,协议上只有三者的个人签名,未加盖Z咨询公司的公章。
那么,G期货公司和Z咨询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经纪人俞某又是何许人?带着疑惑,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原来,G期货公司和Z咨询公司系同一集团旗下的两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郑州,用Z咨询公司总经理的话说,"在集团内部,我们就相当于两个部门,只要你在G期货公司买卖合约,就附带免费享受Z咨询公司的信息服务。当然利益如何分配,就是我们内部的事了。"Z咨询公司在广告中注明"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国内仅有的两家期货咨询公司之一"。那么,在郑州登记注册的Z咨询公司,在上海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呢?对此,其总经理坦言Z咨询公司并未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但Z咨询公司的解释是:"现在期货都网上交易了,这就好比卖产品,期货合约做到哪儿,我们的信息服务就得跟到哪里。"
而Z咨询公司向你推荐的经纪人,全权代理你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俞某实际上只是到咨询公司才几个月的实习生,你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其会面,到后来才发现他的身份证上的出生年份为1985年,这跟广告上所说的"专业高水准的实战和分析人员"是否有出入呢?对此,Z咨询公司总经理解释说:"实际上俞某只是下单员,身后有真正的投资专家作指点,因此谁作经纪人并不影响交易水准。"
果真如此吗?记者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作了咨询,陈律师认为其中有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1、质疑合作协议效力
就你与经纪人俞某及中银咨询总经理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来看,其法律效力难以认定。首先,就签订主体而言,俞某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不能受托期货经纪,而且,就Z咨询公司本身而言,并未如其总经理所说"期货合约做到哪儿,信息服务就得跟到哪儿",期货咨询机构设立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必须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批准后还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就协议内容而言,"保证资金亏损在30%以内(保证资金在8万元以上)"的约定无法律依据。
2、全权委托违规
就你与Z咨询公司间的合作方式来看,所谓的"控制风险"和"深度服务"实际上就是账户由经纪人俞某全盘操作,你只关注资金盈亏,不过问具体合约买卖,这已经构成了全权代理期货买卖,这是我国期货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更何况还是无从业资格人员的非法操作。
3、G期货公司难逃干系
表面上看,在Z咨询公司与投资者间的服务关系中,G期货公司并未介入,只是提供了期货交易的平台;在G期货公司与投资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Z咨询公司也不是合同主体,仅仅提供了附加服务;在法律地位上,二者虽系同一母公司,但主体资格独立,法律责任自担。但明眼人都看得出,Z咨询公司之所以会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与G期货公司间必然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对期货经纪公司规范比较多,监管相对严格,由咨询公司出面招揽客户显然要比经纪公司亲自出面更加自如,因此这种咨询在前、经纪在后的合作也就不奇怪了。但对咨询公司违规操作的法律后果,经纪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责任相对较轻。
4、投资者也存在过错
尽管你投资受损令人同情,但你的赔偿要求也未必能得到全部支持,因为投资者在签订合同前也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如对咨询公司营业资格的审查,不能光凭广告或工作人员的说辞偏听偏信,应该要求对方出示书面法律文件予以证明。对具体经纪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也要即时,不能尚未谋面就草率签订,等到事后发现为时已晚,投资者也会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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