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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期货有限公司浅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综合 2017-06-27 1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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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12日公布,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及业界的广泛关注,这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 “母法”。

期货市场因其杠杆效应,加上制度设计等因素,在国内外接受严格监管。首先期货交易真正交易的并不是商品,而是一份期货合约,属于衍生品的范畴。其次,期货市场执行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加了一定的杠杆,投资者一不小心就容易因为杠杆过度使用而造成交易上无法弥补的亏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风险因素,国外市场普遍将期货列为风险市场,考虑到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并且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办法》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目前,期货公司会根据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区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例如将投资者划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等类。

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等因素将产品或服务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例如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为低风险等级、中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中高风险等级、高风险等五档等级。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当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时,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书面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办法》通过要求期货公司履行适当性相关义务,禁止将产品和服务销售、提供给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禁止不适当匹配行为,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识别风险,防止超出其承受能力风险的损害。

《办法》为投资者提供了保护程序,也为证券、期货公司规范了相关制度,必将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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