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同时,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自2015年9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能力,额外降低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额外下调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鼓励其发挥好扩大消费的作用。
我们认为,此次“双降”的时机选择恰逢其时,一是国际经济低迷促使我国以扩内需作为主攻方向恰逢其时,外需的波动性要求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可以说,我们到了以降息促使企业财务成本进一步降低、以降准促使金融机构具有更充分的金融资源调配能力、以定向降准推动金融机构支持消费的时间窗。二是利率与汇率政策配合恰逢其时,近期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兑主要货币中间价报价机制实施进一步完善,势必对金融体系本外币流动性构成结构性影响,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实际上为金融体系注入了无期限流动性,可以有效增强金融机构针对货币市场波动实施流动性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