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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理性投资 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来源:中证网 2016-03-25 1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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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投资的活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在山东省内时有发生,不仅使群众上当受骗,蒙受损失,也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山东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认清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山东证监局总结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某些公司或股东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内部股”、“职工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公司股票;三是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在未取得法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四是非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冒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名义,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五是某些产权服务机构以股权托管、过户的名义非法开展股票或股权转让业务;六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或非法集资。

山东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通过正当途径,进行合法的证券期货投资。一是选择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期货产品作为投资对象。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因此,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应选择经法定机关核准发行的证券产品作为投资对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设计期货交易合约、安排合约上市的职责,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投资者要进行期货交易,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安排上市的期货合约品种作为投资对象。

投资者可向正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证券监管部门咨询拟投资的证券、期货产品的合法性。

二是选择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期货投资。《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现阶段,我国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期货投资。

三是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证券期货业务。《证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进行。另外,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才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www.csrc.gov.cn/pub/shandong/)、山东省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sfa.org.cn)及山东省期货业协会网站(www.sdfa.com.cn)查询山东证监局辖区内(不含青岛)合法证券、期货及证券投资咨询经营机构名单。

山东证监局提醒投资者,不抱侥幸心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投资者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投机心理,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避免上当受骗。如有投资者不慎参与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挽回或降低损失:如果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主体追偿;如未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山东证监局提醒投资者要积极举报,配合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3号),各市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执法机制,具体承担本市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投资者如遇到非法证券活动,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山东证监局举报。

案例警示之一:非法发行股票案

典型案例

1.西安金园汽车虚假海外上市案

从2006年初开始,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汽车)与陕西明道启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由后者在全国范围内联系了50余家中介公司,对金园汽车进行“海外上市”包装,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股权转让。大量购买金园汽车股权的“股民”直接将钱款汇到指定银行账户上,而得到的却是金园汽车上市的虚假证明。据警方统计,全国29个省区市2700余人被骗,资金达6200余万元,其中个人购买股票最多的达到147万元。2008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也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证券营业部内兜售“原始股”案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此办公的是来自上海某大型投资公司经纪人团队。舒某是该营业部的老股民,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她,“四川银发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作案手法剖析

1.利用“海外上市原始股”概念。非法机构往往精心编造谎言,把海外上市前景讲得天花乱坠,如“百度”、“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一夜造就多少千万富翁。然后虚假宣传公司将要在海外上市,非法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

2.利用“高科技拟上市公司”、“上创业板”等概念。某些中西部省份或在境外注册的股份公司,多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公司前景,并称即将上市。随后,以高额投资回报引诱投资者购买其股东转让的股权。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转让。非法发行股票的途径,往往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委托所谓的“某某投资咨询公司”、“某某产权经纪中心”代理销售股权,这些中介机构的配合加大了对投资者的误导。

4.私自印刷股票持续蒙骗。许诺的股票“海外上市”期到期之后,为了应付投资者,违法主体或者编造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或者用自行印制的虚假股票替换原始股票,继续行骗。非法印制的股票一般是全英文,以美元标价,制作精美,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证券监管部门提醒

1.投资者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开发行的证券品种作为投资对象。

2.当投资者遇到中介机构介绍证券业务时,首先要查看中介机构是否获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其未经证监会批准,即是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投资者在决策前务必谨慎,可先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行业协会进行咨询。

案例警示之二:美中融公司非法代理股权转让案

典型案例

从2006年初开始,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中融公司)在董事长王某某的组织下,非法代理转让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汽车)股权。期间,总经理侯某某公开向社会招聘员工,集中对应聘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发布金园汽车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虚假消息,诱使应聘人员购买并向亲友积极推销金园汽车股权。截至案发,美中融公司已向公司内部员工及其亲友共282人介绍转让股权300余万股,金额共计1400余万元。2008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美中融公司因非法经营罪被处罚金1400万元;王某某、侯某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作案手法剖析

1.非法代理股权转让,一般是指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

2.营销方式多样化。非法中介机构一般通过网络广告、电话告知、朋友介绍、熟人推荐,甚至是传销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手段极具迷惑性。股份置换、信托、集资、回购条款、承诺书都是中介机构用来迷惑投资者的手段。例如,某些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承诺书”,称如果上市不成功,将全额回购股票。但实际上,经纪公司得手后往往人间蒸发,任何承诺都将无法履行。

证券监管部门提醒

1.投资者应当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买卖股票。

2.“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机构,如果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代理股权转让行为都是非法的。

3.投资前要冷静分析,不可轻信非法中介机构所宣传的“高科技潜力股”、“海外上市原始股”、“三板股转板”等信息。要时时刻刻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警示之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

典型案例

1.股王刘某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

2007年初,“股王”刘某某横空出世,成为与当时网络红人“带头大哥777”齐名的传奇人物。刘某某在个人博客中这样描述自己:“本人擅长短线操作,每天都能选出多只周赚5%的股票,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利润最低5%,成功率98%,不断创出辉煌战绩,有诚意者可以跟我合作。包月500元,确保每月15%以上的利润。”在其博客上,刘某某相继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 40 多篇股评、荐股文章。在对这些文章的评论中,一些匿名人士回复“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继续跟你做”等。对于急切寻找赚钱机会或者解套机会的投资者来说,上述宣传和评论极具诱惑力。于是,一大批投资者便成为这个“短线荐股网服务中心”的会员。当会员因遭受损失发现上当受骗时,其所交纳的会员费已被刘某某挥霍一空。最终,“股王”刘某某难逃法律制裁。

2.殷某某、刘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

2008年以来,殷某某组织一个10余人的团队,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先后在上海、南昌、武汉、深圳等地设立16个工作站,与当地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通过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及举办证券投资报告会的形式进行营销,招收投资者参加其举办的培训班,在收取费用后推荐股票,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建立天赢网并在第一财经网(博客,微博)开设专栏,分析形势,推荐板块及个股,通过荐股方式收取会员费,招收会员1000余人。此外,还通过开发制作及出售“选股软件”牟利。刘某于2010年3月成立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和),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与殷某某合作,从事上述非法证券活动。2011年11月,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殷某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1年零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00万元不等。

3.金追踪公司非法销售荐股软件案

2011年5月,符某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市金追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追踪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金追踪公司先后通过个人和其他公司等代理商,向广东等地的多名投资者销售“金追踪金融终端系统”软件,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元。该软件具备“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的功能,金追踪公司的行为实质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2014年6月,符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制裁。

作案手法剖析

1.违法人员常常借助网络、手机短信、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宣传,号称能够推荐“黑马”、“牛股”、“涨停板”,或者掌握内幕信息,要求投资者加入会员,给会员推荐股票并收取高额费用。

2.有的机构以私募基金准备炒作某只股票为名,有的以提供研究成果、内幕信息为名,有的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还有的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鱼目混珠,都是为了收取高额费用,甚至骗取投资者钱财。

3.以高额收益或者保底承诺吸引投资者,直接代客户操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但往往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

证券监管部门提醒

1.投资者在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要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看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以及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许可文件。

2.委托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是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

3.不要相信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关于“黑马”、“牛股”、“涨停”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警示之四: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案例

典型案例

1.非法期货代客理财案

2014年底,王阿姨认识了一位投资公司的副总。经这位看起来“人很好”的朋友再三劝说,王阿姨去期货公司开了户,瞒着家人先后投入了20万元。这位副总考虑到王阿姨对期货知识一窍不通,主动提出签订委托理财保底协议,并让王阿姨说出期货自助交易密码,由他操作,利润二八分成,王阿姨拿小头。副总水平果然了得,刚操作几天,王阿姨就拿到了一万元分红!但没过几个月,账户上就只剩下几千元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这家所谓的专业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家已经注销的公司,连营业执照也没有,更不用说期货经营资格了。

2.海外黄金代理案

小陈近几年在杭州做生意赚了一些钱,想做一些证券期货方面的投资。恰在这时,小陈刚认识的一个朋友小李主动介绍了他所在的公司——香港某黄金集团杭州代理商。根据小李的描述,这家香港公司在香港最繁华的地段办公,实力很强,而小李任职公司正是香港公司遍布世界的诸多代理商之一,主要为其做宣传推广。只要客户交几千元的保证金,就能在网上做放大50倍的买空卖空操作。小陈一听立马动心:做生意太辛苦,如果点一点鼠标就能放大50倍,岂不美哉?于是小陈签了份繁体字版的合同书,并给小李公司汇了10万元钱。然而一个月不到,小陈几乎全部亏光。这时的小陈觉得有些不对劲,赶紧查了一下小李公司,发现所谓的公司账户只是一个深圳的个人账户,而那家香港公司也是子虚乌有。

3.非法经营期货案件

刘某,在上海登记注册了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他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然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作案手法剖析

1.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交易活动。例如,个别单位利用电子化交易系统变相开展黄金等品种期货交易活动。

2.未经批准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如有些非法经营网点,以“网上交易中心”、“证券投资服务部”、“期货代理点”、“期货俱乐部”等形式出现,提供技术指导,收取会员费,致使许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3.以承诺收益或保底形式吸引投资者,直接代替客户操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证券监管部门提醒

1.投资者要进行期货交易,应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由合法的期货交易所安排上市的期货合约品种作为投资对象。

2.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合法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3.委托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是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公司及其员工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不得与客户约定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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